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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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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古动化石博物馆章程

2024-02-18 浏览量: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治理结构

第三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附则

序言

和政古动物化石博物馆是以收藏展示晚新生代古脊椎古哺乳动物化石为主的专题性博物馆,现为国家二级博物馆、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先后投资2.05亿元,相继建成和政古动物化石博物馆一、二、三号馆,总占地面积135亩,建筑面积23085平方米,展厅面积12976平方米,实行免费开放政策。馆藏各类化石标本3万多件,三纲八目超过250个属种,其中发现新属种80多种,分属新生代晚期的4个不同哺乳动物群,分别是距今2700万年的晚渐新世巨犀动物群、1550—1230万年前的中中新世铲齿象动物群、1150—500万年左右的晚中新世三趾马动物群和255—216万年前的早更新世真马动物群。馆藏化石保存完好、数量丰富、种类繁多,占据十项世界之最。相继被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甘肃省科普教育基地、甘肃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甘肃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基地、中科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和政科研基地、邱占祥院士专家工作站;荣获2012年度第十届全国博物馆十大精品陈列奖、新时代博物馆百大陈列展览精品荣誉,2021年9月份,和政古动物化石博物馆被世界纪录认证机构(WRCA)认证为“世界上铲齿象头骨化石最多的博物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和政古动物化石博物馆。

本馆住所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城关镇梁家庄村。

网址:https://www.gshzmuseum.com/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和政县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共和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馆的宗旨是:和政古动物化石博物馆收藏、展示、科研、科普、教育于一体的古脊椎古哺乳动物化石博物馆,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坚决贯彻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省州县化石等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及规定。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切实加大化石保护力度,按照“ 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积极组织开展古动物化石的保护研究工作。

第六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1、挖掘、征集、保护古动物化石;

2、开展馆藏化石的修复工作及安全管护和化石的研究及学术研讨;

3、全面加强免费开放,负责做好游客的日常参观工作;

4、开展馆藏化石标本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5、提升化石的展示服务水平,负责各类展览的设计、陈列工作;

6、依托化石资源,规划、申报实施化石保护开发项目及做好化石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治理结构

第七条  经和政县编办批准设立内设机构3个:办公室、业务科、保卫科。

1、办公室

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协调各科室工作,负责各类文件的编写、印发、文档的搜集整理、信息的编辑传递、负责馆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博物馆的工作正常运行。

2、业务科

负责博物馆免费开放、游客接待、发票、检票、讲解、参观工作。负责挖掘、征集、保护化石标本,开展和政地区古动物化石数据库的建设、馆藏化石的修复、维护保养和化石的研究;负责各类展览的设计、陈列工作,规范提升化石的展示服务水平;负责策划、组织、开展文博宣传、藏品借展和复仿制工作,依托化石资源,规划、申报实施化石保护开发项目。

3、保卫科 

负责博物馆日常安全保卫,治安管理、游客车辆管理、消防、安防设施维护保养及保安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馆领导班子由1名法定代表人和若干副职组成。本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的馆长办公会议。重大事项需经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八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九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十三条  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由本馆藏品征集委员会负责。藏品征集应紧密结合本馆的性质和特点,围绕陈列展览和研究等业务工作而展开。征集形式包括协商转让、接受捐赠、有偿调拨以及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四条  藏品保护、修复处理,由业务科根据情况制定方案并适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藏品提用和藏品资料的提供严格按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藏品安全。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  本馆的免费开放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规范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使用和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党组会议研究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党组会议研究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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