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条例》起草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和一些工作情况。是在各级领导和各方面专家共同研究、协商、探讨、归纳、整理、提炼、总结、修改、完善、审议通过的。我主要介绍《条例》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古生物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资料,是确定地层时代进而寻找矿产资源的重要线索,是研究古代动植物生物习性、繁殖方式及生态环境的珍贵实物论据,是探索地球演化史上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的最重要实体。
我国古生物化石比较丰富,种类齐全,数量众多,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意义。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早在2002年就公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尽管这个《办法》在几年的实施实践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力度不够,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确实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古生物化石的特殊价值认识不到位,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能做到有效保护,造成了对古生物化石资源和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二是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三是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仅在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的原则,缺少具体的保护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国务院出台《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进一步解决上述突出存在的问题,非常有必要。
二、《条例》制定过程
为了加快《条例》的起草工作,国土资源部先后两次将起草《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06年,在总结《办法》实施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条例》初稿,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多位从事古生物学研究的专家和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07年7月形成了内部讨论稿。
国土资源部法制机构在审议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汇报和沟通,并会同业务司局对《条例》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2007年8月,国土资源部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送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等部门以及部机关各司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修改意见,我们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2007年10月,国土资源部将再次修改后的《条例》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专题汇报,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了《条例》,根据部务会议精神,做了进一步修改,形成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文件。
国务院法制办在审定修改该文件的过程中,又先后两次征求海关总署、文物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和研究单位的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了两次专家座谈会,在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与相关的我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研究、协商、修改,形成了目前审议通过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